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(选址阶段)的批复,详情如下:

中核辽宁核电有限公司:

你公司《关于呈报〈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(选址阶段)〉的报告》(辽核市场发〔2019299)、《关于呈报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(选址阶段)(C)的报告》(辽核办发〔2020147)及相关文件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一、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位于辽宁省兴城市徐大堡镇方安村,拟建两台AES-2600(VVER-1200)核电机组及其配套辅助设施。项目选址与现行的地方总体规划、水资源利用规划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相容。

《辽宁徐大堡核电厂34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(选址阶段)(以下简称《报告书》)编制依据充分,适用的评价标准恰当,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。正常运行和选址假想事故的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,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,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《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规定》(GB6249-2011)的要求。

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《报告书》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。

二、在工程设计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的工作:

()严格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。

()积极落实辽宁徐大堡核电厂环保配套工程(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)建设事宜。

()积极做好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工作,配合地方政府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。

三、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。

四、《报告书》经批准后,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,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。

五、我部委托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配合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,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。

六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,将批准后的《报告书》分送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。

生态环境部

2020814

(此件社会公开)

抄送:发展改革委,能源局,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,核与辐射安全中心,辽宁省生态环境厅,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。

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814日印发